[摘要]本文前半部分论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问题,认为目前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定性为半官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应为信托(公益信托)和契约兼具;后半部分简单评价了我国的著作权立法,提出应在著作权法里专辟一章全方位的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性质著作权法
提起著作权集体管理(CollectiveAdministrationCopyright),人们首先就会不由自主的想到法国著名剧作家傅马舍,1777年,就是由他倡议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法国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SACD),因此,称傅马舍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之父,一点也不为过。
我们在谈论每项制度之前,都会因循旧例,追根溯源的找找制度之父(母),这并非是掉书袋,而是因为每一项制度的诞生都有着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并且一项成功制度的设计往往需要接受历史的检验,适应时代的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至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二百多年的洗礼,该制度在世界遍地开花结果,很多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如美国的词作家、作曲家、音乐出版商协会(ASCAP),日本的音乐著作权协会,英国的表演权协会(PRS),德国的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GEMA),以及中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
谈论一项制度一般会遵循的旧例之二是下定义,但我一直认为定义只能是辅助性质的,一项制度是难以用几十个字来准确描绘的,标准化的定义甚至容易僵化、限制人们活跃的思维和想象空间,且不利于我们把握制度的魅力所在。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我比较欣赏的是草坪现象①的说法。在著述中巧妙的运用比喻,往往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中国历时十余年的讨论之后,与之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有些已经达成了共识,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是社团法人而非财团法人;一些问题似乎已经达成了共识,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民间性质;一些问题显然尚未达成共识,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
以下我将先分三部分来讨论上述似乎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和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定位:非官方的还是半官方的
在各种文献资料中,很多学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独立法人地位的非官方民间社会团体,并且他们介绍这个观点时往往并不夹杂任何不确定的词汇,似乎这种说法是自然而然的,属于定论。其实不然,仍有值得推敲的地方。
在论述这个问题时,持非官方意见的学者也开始了追根溯源之旅,将法国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SACD)是非官方性质这一事实作为自己观点的有利证据。这一论据本身是正确无疑的,但论证过程出现了问题,SACD是非官方,那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就一定要是非官方的?②千万不要忘记,我们要结合中国国情去创造性的移植法律制度,而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
换个角度,有人会从权利属性方面来论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民间性质,即著作权是私权,故其集体管理机构怎能带有官方(公法)色彩?
著作权是私权③,但这并不能成为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定性为民间的理由,因为权利的产生、变更、管理,与权利本身的性质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另外,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有别于物权,它很容易逃离权利人的掌控,所以传统的有形财产的保护手段在这一领域往往是苍白无力的,著作权的保护手段必然带有公法的色彩。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国民目前的法律意识尚很浅薄,政府公力的介入是必要且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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