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专利”自身的状况不仅对其价值的评估产生影响,更是信托公司是否受托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专利”是待批准的“专利申请”还是已批准的专利?“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也可以转让或许可,因此也存在评估其价值的问题。但申请案有批准和驳回两种可能,因此,价值是完全不同的。受托人必须弄清该权利是“专利申请案”中的权利,还是已获批准的专利权。
(2)有关专利属于哪一类专利?由于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其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的,其很可能在日后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而被宣告无效,从而导致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权信托的效力自然会受到一定影响。而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在日后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相比前者要小得多。因此,受托人应该根据专利的不同类型来判定其是否适合作为信托财产。
(3)专利权距离保护期届满的时日。由于专利保护期不能续展,一旦期限届满,则该专利技术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专利法保护。更重要的是专利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专利保护期只剩下两三年,则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受托人一般很难实现专利转化,即使转化,其收益大于开发成本、申请成本、年费成本等成本总和的可能性也较小,这样就容易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无法达到信托的目的。因此,受托人应根据专利的不同类型以及距离期限届满的时日来判定该专利权是否适合作为信托财产。
(4)专利技术或产品被更先进的技术或产品取代的可能性。如果发现两三年后将有更加先进的产品面世,则即使目前的专利尚有10年以上的保护期,该期限也只剩下法律上的意义,因其已失去了市场开发的价值。因此,受托人在注意专利权保护期的同时,更要仔细研究其实际的市场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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