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1.1专利与专利权的概念
1.1.1专利的概念
“专利”一词的英文为Patent,起源于拉丁文Patentes,意思是摆出来的“衣服挂钩”,含有“公开”、“独享”等含义。[1]从词源上讲,Patentes源自letterspatent,这种letterspatent是历史上英国国王封以爵位、任命官职、授予各种特许权所常用的一种文书。该文书是国王对所有臣民的告谕,没有封口,任何人都可以打开来看。嗣后被用于专利特许,表明国家就某一项发明授予了垄断权。[2]
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现今专利的概念一般有以下三个基本含义:
(1)专利即指专利权,是专利权的简称,具体指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性的权利;
(2)是专利文献的简称,指以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为主要内容的专利文献资料,即记载发明创造的详细内容和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
(3)由于专利必须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批准授予专利权,因而从内容上而言,专利是指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1.1.2专利权(PatentRight)的概念及特点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具有法律上的独占性或排他性。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动产生的,而是需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审查以后,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财产法、民法典等法律中,把知识产权称为“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则把它称为“诉讼中的准物权”或“无形准动产”。[3]这些不同的表达,均反映出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有别于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权的特殊性,即使相对于债权、商业票据权、合同权等无形财产权,它仍具有本质上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它有以下特点:
1.1.2.1无形性
专利权的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其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的无形性。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财产权的分离性和抽象性,专利权一定是与有形财产及其权利相分离的,而且,其权利的体现比有形财产、非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的权利更为抽象。二是其权利范围的不确定性,有形财产、非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的权利内容、范围容易确定,而专利权的内容、范围往往需要依据法律文件,经过分析、解释才能得以确认的。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专利权的侵权认定及保护,比有形财产及非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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