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待遇与工伤保险的区别一是针对的对象不同。医保针对的是病,且有规定的个人自负比例;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或旧伤复发部位,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且按规定实报实销。二是享受待遇的条件不同。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都达不到工伤保险规定的范围和比例。
医保卡和医保本的区别
社保卡和医保卡不是一回事,二者有以下一些区别:
概念不同。
社保卡就是社会保障卡,是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
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账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
功能不同。
社保卡不仅具有医保卡功能,还是办理各项社保业务的重要凭证,例如领取失业金等等。
医保卡仅限于医保功能,只能用来享受医保待遇,不能报销。
发卡部门不同。
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社保卡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
安全性能不同。
社保卡有较为严格的密钥管理体系和审批,安全系数较高。
医保卡则没有这种管理体系,安全系数较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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