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因患疾病,无法继续胜任原有的工作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劳动能力方面的鉴定,确认其确实不具备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并解除劳务合同。
然而,在这过程中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各类津贴补助费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鉴定等级达到1至4级的员工,应即时停止其现有的工作岗位职务,转为享受退休待遇。
此外,对于不幸患有职业性伤害、失去劳动能力的雇员,他们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并且如果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行为,雇主亦有权行使解约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之后,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是由其为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伤害的认定,然而,如果有些用人单位并未按照规定履行这一职责,劳动者可依法自行申请进行职业伤害认定,如果个人和用人单位均未能及时申报或没有申报,导致错过了申报期限,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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