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办理程序
时间:2023-06-09 21:52:03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报。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按现行规定年龄应达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按《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一1996)》14级执

1、申报。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按现行规定年龄应达到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按《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一1996)》14级执行。符合规定的,自治区属企业(含原国有企业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央驻宁企行业统筹企业、原军队移交地方管理企业职工因病丧劳动能力的报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地、市、(区)属企业及其经济类型的企业职工,报地、市劳动鉴定委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缴费个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续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

(1)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退休审批表》;

(2)参保缴费个人因病办理提前退休应由本人提出书申请,并提供职工档案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

(3)提供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市、(区)县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

(4)提供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办理退手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和证件。

2、审核。社保工作人员应根据因病提前办理退休手的相关政策及业务程序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的内容包个人申请;缴费个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的病及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做出的符合完全丧失劳动力的鉴定结论书或市、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或工作程序;申请对象的年龄是否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条件;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规定;所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填写的表式是否完整、正确无误。初审通过,在填报表上加盖经办人印章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章,同时将受理材料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次审核;初审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再次审核,通过公示程序后,报经(厅)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初审未通过的,应在3日内告知单位未通过的原因。

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平罗县、惠农县、陶乐县由石嘴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县、中宁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由吴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固原市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由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中央下放行业统筹单位、农垦局、水利厅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批。

3、依照正式批文,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人员增加申报表》,加盖章。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计算机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退休审批表》后打印或打印后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表》。同时在单位填报的表上加盖经办人印章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退休手续。

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退休审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表》的有关信息,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建立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的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批准文件,清理职工在职时的有关手续,及时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并加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印鉴。

6、对违反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养老金。违规支付要追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办理程序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对符合工伤范围及其《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认定,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办理

1、申报。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要求享受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在经办中,须提供以下材料:

(1)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或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

(3)缴费单位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退休审批表》,持职工本人档案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因工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手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审核人员根据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程序进行审核。初审的内容:缴费单位所提供的职工工伤证明及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及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等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象的年龄、参加工作年限记录、填写的表式是否完

初审通过,在申报单位填写的报表上加盖经办人印章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章;并将受理材料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单位未通过的原因。

初审通过后,并经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公示程序后下发正式批文,依照正式批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领取伤残待遇。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领取伤残补助金的批准文件,清理职工在职时的有关手续,及时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终止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缴费个人办理退休审批表》的有关信息,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建立职工因工伤致残领取伤残补助金的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4、对不符合职工因工伤致残办理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抚恤金。违规支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及支付

1、依照正式批文,填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人员增加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领取伤残待遇。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一75%。其中,一级伤残为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补助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额的,按养老金计发;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额75%的,伤残抚恤金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75%为基数计发。2004年1月1日起,按新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2、已实行养老保险尚未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市县,因工伤(职业病)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人员,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按月领取的伤残补助金及有关待遇暂有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本地区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再行纳入。已开展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市县,办理有关手续后按月领取的伤残补助金及有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职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其计算退休金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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