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30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3-30 10:21:07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的规定。

司法人员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特别是不能与一方当事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就可能使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甚至出现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等严重违法现象,还会给司法机关的威信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因此,诉讼法规定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除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注意,当事人因上述事由申请回避的,必须向决定机关提出确切的证据。

一、办案人员回避的方式

回避的方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在接受承办案件任务时或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自己与本案具有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不参加或不继续参加查办本案的请求。

(2)申请回避。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有关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种回避方式。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以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指令回避。是指参加查办案件的人员符合回避条件,本人没有提出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有回避决定权的机关或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告知或责令其回避的一种回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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