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在查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应该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该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同时,这一行为也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在查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应该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该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同时,这一行为也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163条新规定:如何撤销案件?
163号新《刑诉法》中关于如何撤销案件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检察院对案件处理方式不服的情况。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检察院对案件处理方式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若上一级检察院维持原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在查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应该撤销案件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全文6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