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其他代管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应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并报同级政府的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备案。按规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全额自行负担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落实资金,委托"中心"代发。
2.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补助按月或按季报批,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同期本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发放下岗职工基生活总额的三分之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自行负担有因难需要补助的,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凭批件,从同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将补助金直接拨给企业。企业申请补助金的表式和报送的相关资料,由各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制发和规定。
3."中心"应保证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的缴纳。下岗职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含企业发给的各种补贴)等于或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个人应缴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个人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个人应缴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缴纳。企业缴纳下岗职工两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申请补助。补助的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个人应交额的三分之二。应缴额以上年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差额部分"中心"应通过企业筹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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