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正确理解企业分立后债务的承担的几个基本点
1.企业分立与债务承担不同。
企业分立是企业改制的方式之一,是企业全方位的改变。分立协议既涉及企业的实有财产的分割,还涉及企业债权的分割和债务的分担。而债务承担只是债务人将某一笔债务向第三人转移,约定由第三人偿还。二者相比,企业分立更为复杂,涉及面更广。
企业分立与债务承担不同,对其效力的认定也有不同。债务承担应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该债务转移的行为元首。而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并不导致企业分立行为的无效,也不导致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只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2.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该债务承担的约定应为无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促进交易安全和经营自主的意识不断加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越来越少,一般的,除涉及国家、集体利益的外,一般均为任意性或倡导性条款。我们应认真分析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的性质,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盲目认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3.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应经债权人认可。
经债权人认可,包括经所有权人认可。企业分立时不能只征求部分大债权人的意见,与大债权人协商债务的承担问题,同样应对小额债权人的利益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尤其是不能因对大债权人承诺债务的清偿,而侵犯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企业往往对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不及时通知小额债权人对其债权作出承担的约定,因而容易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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