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法院很慎重
时间:2023-04-23 14:51:06 1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商标域名被恶意注册“慢严舒柠”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被驳回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域名纠纷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张某被判立即注销纠纷域名,同时驳回山西桂龙医药公司提出的认定“慢严舒柠”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请求。

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诉称,他们是“慢严舒柠”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一直注重商标品牌战略,加大广告投放力度。从1991年公司成立至2006年,原告在全国数十家新闻媒体上对“慢严舒柠”注册商标进行多种形式的持续广泛的宣传。2002年至2006年,累计投入广告费用1.6亿余元,实现销售收入7.5亿元,“慢严舒柠”牌清喉利咽颗粒已为国内关公众所知悉和认同。

前一段时间,原告发现被告张某为商业目的,盗用原告“慢严舒柠”注册商标,在互联网络上恶意注册“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ning.com域名,并显著使用该网页从事药品商业广告,从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同原告存在关联,同时也造成与原告产品、服务及原告桂龙药业www.gilong.com.cn网站的混淆,并误导网络用户访问被告网站或被告其他在线站点,进而损害原告长期保持的“慢严舒柠”系列清喉利咽OTC准字号药品的商誉和美誉度。

原告认为急需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司法保护,以有效遏制不同种类商品对“慢严舒柠”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认定“慢严舒柠”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将原告“慢严舒柠”商标恶意注册为域名的侵权行为;被告立即注销“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ning.com互联网络域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慢严舒柠”注册商标并非中国驰名商标,依法不得享受商标跨类保护,被告注册“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ning.com互联网络域名不构成侵权。此外被告网站宣传的产品与原告不同,不至于与原告产品相互混淆,且网站自开办至今点击仅有56次,说明事实上没有造成混淆。因此被告注册网站并非恶意,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慢严舒柠”文字没有任何合理联系的被告张某,出于网络销售药品的商业目的,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及该商标的拼音manyanshning注册为域名归自己使用,一方面可以凭借“慢严舒柠”的知名度提高网站的访问率;另一方面还足以造成访问者误以为网站上提供的销售服务来源于“慢严舒柠”商标的持有人——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显而易见,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网站开通时间不长,访问人数不多,可能造成的损失有限,法院酌定被告赔偿1000元。

由于原告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是单纯的事实确认,本不宜作为诉讼请求,加之本案裁判也无认定之必要,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立即注销“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ning.com域名;赔偿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1000元;驳回原告山西桂龙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搭便车构成商标侵权无需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本案审判长刘新平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是否构成侵权;二是对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刘新平说,案件的审理思维是先判断本案被告注册、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ning.com域名注册是否构成对原告“慢严舒柠”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这样的判断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为标准。

第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域名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被告注册的中文域名“慢严舒柠.com”中具有识别性的二级域名“慢严舒柠”与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完全一致,毋庸置疑,必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注册的英文域名www.manyanshning.com中具有识别性的二级域名manyanshning系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的拼音,而拼音通常又是汉语文字的一种标识方法,加之“慢严舒柠”四字系无特定含义的文字组合,一般公众很难准确记住这四个汉字,这就更加容易导致相关人士使用拼音的方法来上网查询“慢严舒柠”资讯,因此被告注册并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慢严舒柠”的拼音manyanshning为域名,同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第三,被告对该域名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本案被告张某作为一个自然人,与“慢严舒柠”及manyanshning均没有任何合理关联,也没有任何对“慢严舒柠”及其拼音manyanshning使用的在先权益,也没有说明注册使用该域名的任何正当理由。

第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被告在没有任何在先权利和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ning.com域名,在网络中宣传和销售药品,显然具有凭借“慢严舒柠”的知名度,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故意,因此被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的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

刘新平说,由于本案域名纠纷用一般商标权就可以得到解决,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作出是否驰名商标的判断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所以,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也就没必要。

焦点分析打官司不是创“驰”捷径

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为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认定往往需先经县区工商部门报批,再报各省商标局审查,最后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等固定程序,过程繁复,周期较长,至少需要2至3年时间,有时甚至更长,成本较大。而司法认定受到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时间较短,短则1至2个月,长则9个月,大大缩短了认定周期、减少了认定费用。

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及经济利益,这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具有程序简便、时间短、成本低等优势,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企业热衷走司法认定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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