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提前三日以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公告案件的基本信息。开庭时:
(一)由书记员查明到场人员并宣读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依顺序进行。依次为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出示;鉴定结论的宣读;勘验笔录的宣读。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证据,经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检验人进行提问并要求重新鉴定或是检验。
(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依顺序进行。依次为原告方发言;被告方发言和答辩;第三方发言或答辩;各方相互辩论。之后,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开庭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使案件延期审理,包括:
1、缺少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是诉讼参与人;
2、出现对法庭审判人员合法的回避事由;
3、新的证人需通知到庭,新的证据需调取,有需要重新鉴定、勘验情况,或有补充调查需要的。
(四)法庭笔录;法庭笔录须宣读后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宣判;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六)审期普通程序案件开庭审理期限为6个月,必要时,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开庭审理结束后;等待判决书的下达以及判决的执行等。
三、伤残鉴定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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