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42条,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公司清算组应当在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天内向原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注销:(1)公司依法宣布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继续存在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撤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人民法院解散的情况(5)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警示限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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