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失业保险的意义及其作用
时间:2023-07-04 15:10:54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业保险最主要的作用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保险项目一样,起着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安定的作用。在我国,失业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险是社会的“安全网”,保持社会稳定是社会保险的一个基本职能。而作为其中一个重要项目的失业保险在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失业使劳动者失去生计来源,如果没有制度性的保护措施,就很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2)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和配套措施。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这部分人能否及时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其失业后能不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加快改革的进程,这体现了失业保险在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中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实失业保险基金,使其能切实保障广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已成为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改革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3)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促使劳动力素质提高。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失业保险提供的物质保障,满足了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要求;而再就业、职业介绍等服务,又使他们获得了提高就业能力的机会,为再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失业保险在减少城市贫困中的作用

贫困问题是全球关注的长期性、综合性的问题。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贫困仍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存在。我国的城市贫困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这不仅会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还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解决贫困问题是我们迫在眉睫的任务。

1我国城市贫困的概况

1.1城市贫困的界定

贫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内涵十分广泛。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发展时期对贫困可以做出多种定义。传统的贫困定义主要是收入贫困,即收入水平低下,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国际广泛采用的贫困定义是世界银行在以贫困问题为主题的《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给出的参照定义:即缺乏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能力。通过收入和支出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表示,贫困不仅是物质上的匮乏,而且还包含低水平的教育和健康。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则将贫困的概念进一步扩大,不仅包含以上内容,还包括风险和面临风险的脆弱性,以及不能表达自身的要求和缺乏影响力。在国内学者中比较一致的定义认为,中国城市贫困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城市部分社会成员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正常获得生活资料和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并使他们的生活持续性地低于社会的常规生活标准。

1.2我国城市贫困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贫困人口不降反升,贫困面继续扩大。据民政部统计,20世纪80年代初期,每年由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城市贫困人员一般在60一80万之间,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在职、下岗和离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人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共329万人。而截至2007年8月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236.1万人。

总之,城市的贫困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很多居民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的一大难题。

2失业是导致城市贫困的重要因素

城市贫困的产生是有着多方面原因的。有经济的,社会的,当然还有家庭和个人自身的原因,并且这些原因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但综观国际国内,城市贫困往往源于失业。我国也不例外。

由表可以看出,现在城市贫困居民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老四类人(孤、老、残、幼),转变为新四类人(下岗、失业、在岗、退休)。大量人群失去工作或不能就业,进而陷入贫困。显然,失业是引发城市贫困的重大原因。

而城市贫困又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影响:城市人口,一旦失去就业岗位,没有社会保障的扶助,或者扶助力度不够,再加上他们的密集程度、文化水平及敏感程度都高,也就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形成一种贫困的恶性循环圈。因此,城市贫困是摆在政府和人民面前的重大难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逐步减少城市贫困,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3失业保险在减少城市贫困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保险,都是在预防贫困的产生,或者在贫困产生后,对贫困者脱贫有重要作用。但其中多数是对陷入贫困的居民暂时的补助,受之以鱼,为其输血,但没有受之以渔,帮助恢复其自身的造血功能,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其摆脱贫困。要解决城市贫困问题,从根本上说,还必须落实到个人或家庭的就业问题上来。

3.1发挥失业保险金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就业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金是促进再就业的重要经济杠杆,用活用好这种经济杠杆,形成了杠杆的整体效应,对推动再就业工作是有促进作用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行差别性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和标准。按失业期限长短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失业时间越短,给付标准就越高。例如法国规定,最初的失业金待遇为日基准工资的57.4%,其后则每4个月调低一次。这样有利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另外,为了使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发挥更有效的保障能力,可以对不同年龄的失业人员实行不同期限的失业救济。对于逾期仍未能就业者,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系统给予救助。对工龄长短不同,工作业绩不一,缴纳社会失业保险费用数量不等的失业者,发放的失业保障金也应有适当差别。这样一方面可以刺激失业者尽快就业,节约基金开支,另一方面考虑到了大龄失业者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社会公平。(2)实行浮动性的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抑制雇主大批解雇员工。美国实施的浮动失业保险税征收制度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做法是,按联邦政府规定,企业为员工交纳失业保险税的基本比率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5.4%,但同时还规定企业可按员工就业稳定性记录的实际情况实行浮动性缴纳办法,有些州最高提高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0.5%。另外,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且失业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研究制定相应的返还政策,按一定比例给予一定数额返还。反之,则适当提高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比例。(3)对自行组织起来的就业者以及有能力创业者,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地发给其作为启动资金,并可视情况给予创业补贴,同时在多方面给予帮助,在其事业起始阶段给予跟踪服务。比如: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提供一些无偿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

另外还可以发挥失业保险金中的专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等的作用来促进就业。

3.2积极开拓失业保险的外延服务,促进就业

在现代意义上,失业保险还应该拓宽其服务内容,积极开展一些外延服务,把服务拓展到与以构成因果关系的领域、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的经验,下面着重介绍以下当前我国可以采取的措施:(1)完善国家就业服务制度。就业服务体系应包含以下功能:一是提供全国各地的职业培训计划及实施机构情况,再就业服务项目情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二是对求职者进行评估和测试,以帮助其选择适合的职业培训计划;三是开展职业介绍,进行工作匹配;四是宣传、介绍失业保险规定,帮助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五是接待与就业有关的一切咨询,并协助解决问题。这类中心有效的提高了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以及培训后的就业率。(2)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教育职业培训。把职业培训作为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在职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职工队伍的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以适应技术进步的要求。强化再就业培训,根据就业需求的变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掌握再就业的技能和本领。搞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咨询,提供开业指导,提高创业者的经营管理能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等。

总之,解决城市贫困是需要政府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积极投入,并且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的。在解决城市贫困这条道路上,还需要更多的群策群力,想出更多更好的办法,并且更好的实施,才能让贫困的城市居民越来越少,直至基本消除城市贫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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