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通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把房子卖给第三方。根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出卖人在买受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他人。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也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同时,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因此,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需要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维权,通过诉讼获得相应的赔偿,使购房者的利益得到保护。阅读后,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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