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著作权法概念是怎样的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使用而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法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著作权法》。广义的著作权法除《著作权法》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著作权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著作权国际保护方面的条约、协定,经批准公布具有国内法效力的,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法的范畴。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以鼓励创作、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原则。作者是作品赖以产生的源泉,没有作者便没有作品的创作。因此,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著作权法对作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体现在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上外,还体现在调整作者与作品的再创作者、使用者或传播者的关系上。著作权法将鼓励创作、维护作者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有益于社会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
(2)著作权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作品是作者个人财富,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权利。同时。作品又是一种社会财富,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一个作品的创作都是在吸收了前人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且往往来源于生活,反映社会,又影响未来。因此,著作权法不仅只是保护作者权益,还应具有协调、平衡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关系的作用。
(3)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我国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及对著作权关系的调整应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时,我国又是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循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共同的基本准则。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在制定时就确立了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并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两大国际公约,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引入我国著作权法中,为在我国建立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接轨的著作权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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