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实施细则(原文)
时间:2023-05-10 09:43:41 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办理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通知(武政办【2014】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一)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在本市落户”是指:

(一)户籍不在本市的毕业生,可申请在本市落户。

(二)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的毕业生,可申请在主城区落户。

(三)毕业生户口托管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居民户或就业单位集体户。

第四条“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不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函授大学、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指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

第五条落户毕业生的年龄,以公安机关正式受理当天的年龄为准。

第六条“就业”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五险齐全,由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不包括在流动人员窗口缴纳的人员。“创业”指自主创业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第七条“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包括:

(一)本人自有房屋。

(二)亲友房屋

(三)租住房屋

(四)单位集体宿舍。

上述房屋不包括已拆迁或拟拆迁房屋、空挂地址房屋、生产经营仓储等商业用途房屋、办公用房。

第八条实际居住在本人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在亲友家中或租住房屋的,经房主书面同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确在居住的可以在房主户口中登记为户成员,不能单独立户。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可申请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就业单位集体户中落户。

第九条居住在父母、子女、配偶合法所有房屋的,且房主未在房屋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经房主同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核实,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单独立户,不符合此条件的,只能在房主户口中登记为户成员。

第十条就业创业地在本市中心城区的,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就业创业地在本市新城区的,在本市新城区办理落户,本人或配偶房屋在中心城区的,可在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条件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的,应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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