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慢性疾病治疗有哪些政策?
时间:2023-07-06 15:01:31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一是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二是明确用药保障范围为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三是明确保障水平。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各地要在摸清“两病”门诊用药人数、用药数量和金额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支付政策。四是做好政策衔接。对于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有政策执行,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要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要做好与住院保障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入院标准,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完善社区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有关配套政策

(一)增加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人员可增选一家具备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详见附表一)(见网上下载栏目)作为本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行门诊慢性病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优惠政策。提高门诊慢性病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统筹基金补助比例,在职人员由原先的60%提高到70%;退休(职)人员由75%提高到8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由85%提高到95%(具体病种、补助比例见附表二)(见网上下载栏目)。

(三)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考核结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每一位定点的门诊慢性病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健康管理服务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目录,充分满足门诊慢性病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用药需求。

(五)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外配处方购药费用、长期驻外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参照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执行。

《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将其在医保目录内的门诊用药统一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要求对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患者,继续执行现有政策,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推动国产降压、降糖药降价提质。加快推进集中招标采购,扩大采购范围,降低购药成本,推行长处方制度,多措并举减轻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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