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工作中员的若干规定自律守则
时间:2023-06-08 08:50:22 4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拍卖法》,实施规范运作,不断提高本公司拍卖信誉度,特制定本规定。

1、公司从事所有的拍卖活动,须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组织展开,业务人员应不断强化自身素质的锻炼,自觉学习《拍卖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争当一名既懂法,又守法的优秀拍卖业务员。

2、在开展拍卖业务活动的实践中,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拍卖操作程序,不得我行我素,另搞一套。

3、凡组织各类拍卖活动,严禁恶意串通,要自觉防范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相互勾结,杜绝抬高或压低拍卖叫价,而影响拍卖成交的不法行为。

4、对各项拍卖标的,一经受理拍卖的,均由公司以拍卖的形式组织拍卖,如确需定向变卖的,应及时向公司总裁提出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有关定向变卖的具体交割手续,一律按公司拍卖成交程序办理。对擅自进行私下定向变卖的,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发生活费)。对以本公司的名义,擅自进行定向变卖,以各种手段捞取回扣或其他好处的,一经发现,本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列入本公司各项拍卖标的,凡需要对该项标的进行评估或估价的,统一由公司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对委托评估的标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向评估人员提出抬高或压低评估价格的无理要求,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的,每次扣当月收入的50%。

6、对已受理的各项拍卖标的,经办人应整理并提交一份完整的拍卖资料,包括:

(1)拍卖委托书;

(2)拍卖清单。清单须列明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成新程度、底价等。

(3)底价确认书;

(4)委托拍卖合同;

(5)强制拍卖的须附执法部门的调解或裁定的有效法律文书;

(6)不动产须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7)拍卖标的物需评估的,应附评估报告;

(8)拍卖特别规定;

(9)拍卖公告;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7、对分配给业务人员或自己接洽的各项拍卖标的,从受理之时起,由业务人员根据标的情况及操作程序,自始至终负责做好拍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签订委托书,订立委托合同,审核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权证,确定底价、起拍价,制定拍卖特别规定、公告等。

8、每笔业务从签订委托书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不评估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部提交全套拍卖资料,经业务部审核后,确定拍卖具体事项。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总裁汇报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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