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履行合约而导致退房行为发生时,购房者有权向其提出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在特殊情况下,购房者还可进一步寻求法定赔偿,即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金。当因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达到预定的目的,从而导致购房者无法实际取得所购买房屋时,他们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并且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形可能会引发上述法律后果:(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在未通知购房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开发商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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