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拍卖房产
时间:2023-10-06 08:02:43 1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拍卖房产

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期间一般不会停止拍卖等执行措施,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之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则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的,则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提出执行异议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1.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

2.必须向执行法院提出;

3.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后,案外人再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4.执行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

5.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三、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被执行人对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n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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