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开始拍卖还能否执行异议
在房屋遭到司法拍卖之后,部分当事人或许会对有关法院实施的执行行为表示质疑。若对该执行行为存在法定反对意见,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对于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所提交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过审慎评估后,如发现异议理由充分,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或纠正原有的执行措施;反之,若经审查认为异议缺乏依据,则裁定予以驳回。因此,即便房屋已遭司法拍卖,仍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房产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违约行为,应要求其严格履行合约义务,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或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关于违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金额理应与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这其中包含了在合约正常履行情况下所能获取到的合理收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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