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以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网址:www.whcrj.gov.cn)直接下载该表(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东新、汉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民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该表。
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应当使用专用表格。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应当同时前往申请。江岸、江汉、硚口、武昌、青山、汉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
其他市民应当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
三、领取申请回执,交纳证件费。
申请人在领取申请回执时,应当仔细核对并签名确认。领取申请回执后,凭回执在开票处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商业银行交纳证件费(50元/本),返回开票处换取申请回执和缴费收据。
四、领取证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须共同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批准定居通知书,并凭该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香港定居的,必须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前往澳门定居的,必须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从珠海拱北口岸出境。
除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外,其他前往澳门定居的,如《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时已满16周岁的,应当办理刑事记录公证书,且公证书由签发日起6个月内澳门有关部门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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