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从哪年开始有的
时间:2023-02-24 18:03:16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劳动合同从哪年开始有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正式确立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和档案没有必然联系,目前干部人事档案有本单位自管和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管两种,大部分企业(民企、外企、小型国企)现在都不具备自管档案的条件,所以档案可以不用转到单位。但是,要想上社保、公积金,调档要劳动合同还是应该在当地。

二、调档要劳动合同吗?

劳动关系和档案没有必然联系,目前干部人事档案有本单位自管和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管两种,大部分企业(民企、外企、小型国企)现在都不具备自管档案的条件,所以档案可以不用转到单位。但是,要想上社保、公积金,调档要劳动合同还是应该在当地。

不调档案不一定对单位有什么直接的好处,一般而言,管理起来方便一些,省些事,另外,如果你今后离职了没有转移档案,也不存在死档转不出去的风险。

劳动关系是确认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拖欠工资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如何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

(一)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二)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点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长久合作关系,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否则就是一般的雇佣关系。

(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综上,要确认劳动关系,首要证据是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提供“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来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由于调查取证、起诉涉及一系列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发生上述情形后,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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