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广告法条十九条如何处罚
违反广告法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违法广告法条十九条处罚的法律依据
新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有些商家利用电台、电视台节目、栏目、载体和信息平台,打着介绍健康、养生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地宣传和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医疗服务。这些活动不但扰乱了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而且还滋生了大量虚假广告,误导观众和消费者,公众对此乱象的怨言很大。为此,在广告法修订中,专门增加了这一条的规定,明确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本法(广告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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