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按广告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五条处罚,其中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广告禁止发布的情形。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处罚标准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处罚金额最高达一百万元,更为严重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按哪条处罚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按广告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五条处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处罚标准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处罚标准如下:
1.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初次违反新广告法如何处罚
行为人初次违反新《广告法》,例如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到五倍的罚款;两年内违法三次以上的,处广告费用五倍到十倍的罚款。新《广告法》规定,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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