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
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费的变更。
合同的内容该如何变更
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一般来说,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签订过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过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要具体明确;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签约双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因此,签约过程中,无论是要约方还是承诺方一定要留意一下合同的内容与先前比较有无变化,再签字。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因重大误解签订了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还有一种补救措施就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中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请求变更或撤销,撤销权要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当事人不要错过时效,避免损失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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