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复议申请;
2.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3.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4.审查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5.处理或者转送抽象审查申请;
6.对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7.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8.办理海关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事项;
9、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10、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
11、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2、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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