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时间:2023-04-05 19:40:32 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由关联性规则、自白任意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等组成。

刑事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关联性规则,最高院《解释》第136条第1款,《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2条第一款,第6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都对关联性规则作了相应规定。

刑事证据规则—自白任意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我国刑诉法第43条,最高院《解释》第61条和最高检《规则》第265条,以及《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取得的审判前供述及其具体程序。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一、刑事证据规则—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由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组成。

刑事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二是言词传闻证据。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刑事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非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2010年6月发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方面,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排除程序。

刑事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该规则有所体现。

刑事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最高院的解释第53条第1、2款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都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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