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可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惩罚前羁押如何算
量刑前羁押的计算有三种情形:
1、处罚前被羁押的,判决后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犯罪嫌疑人被判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犯罪嫌疑人被判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折抵,被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先行羁押的刑期不予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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