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相关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九条还规定了其他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其强制措施的情形。对于不需要羁押超过羁押期限无法办结的案件等,应当视具体情况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法定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是对待侦査、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九十九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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