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药品等缺陷造成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医疗机构索赔。向医疗机构索赔的,由受害者对医疗机构在提供药品过程中存在过错负证明责任。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指明药品生产者的义务,否则即使不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明确规定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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