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诉讼管辖地可以约定吗
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是可以约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二、商事合同涉外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诉讼主体涉外;2、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3、诉讼标的物涉外。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管辖规定》执行。1.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如何确定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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