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如果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村委会不能提留。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广东省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征收时,按照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地上附着物费进行相应的补偿。相关的补偿费用下发到相关的被征收者的手中,如被征收者对这类费用不满时,可以向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相关的异议,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案件情况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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