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管辖地登记结婚。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属地原则,《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均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婚姻登记,而不得异地申请登记。
现实中,大多数当事人在异地办理结婚登记主要是“图方便”或者户籍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受到不正当阻挠所致。
2、非本人亲自登记。
《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对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清二楚,婚姻当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记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也予办理了;另一种情形是“枪手”代替,婚姻当事人自己不便或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找人代替,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审查不严,也给办理了。
3、使用假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例如,婚姻双方由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又想尽快办理登记结婚,就找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当事人直接伪造身份证去相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审核人员审核不严,就造成婚姻登记瑕疵。
4、结婚证存在瑕疵的结婚登记。
即结婚证存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填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结合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5、结婚登记主体瑕疵。
即结婚登记机关指派不符合婚姻登记资质的人员为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在事婚姻登记机关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6、因故未领结婚证的瑕疵。
有的婚姻当事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也实际符合结婚条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婚姻当事人个人原因),当时未予以发放结婚证,应该属于婚姻登记没有完全完成,也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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