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满足基本的住房消费需求。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住房登记信息为基准,购买第一套住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员工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取消原住房总价格的70%以下的限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总价格。(二)适度支持员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住房登记信息系统中,员工家庭已经登记住房,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员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累计提取金额为[140平方米-员工家庭第一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买单价,不超过购买总价格。此前职工及配偶已经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不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三)调整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周期及提取额度。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冲还商业贷款本息,办理周期由每3年办理1次,调整为每年1次,直至贷款余额结清。
杭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最新杭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60%;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实施范围为购买所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的普通自住住房。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六个月(含)以上。
2、购买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已经中心审批同意,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4、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中心备案,在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约定为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
6、拆迁安置的,应在合同签订、全部房价款已付清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前,提出贷款申请。职工家庭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按照新的《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房或者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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