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具体考虑您申请退房的缘由,如果是基于合法、正当的原因且开发商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严重的违约行为,那么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如起诉开发商。在此种情况下,倘若法院给予了您胜诉判决,那么您便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然而,如果是因为您个人方面的原因而提出退房要求,例如违反合同中的某些条款,那么便需要您向开发商支出相应的违约金以解除这种合约关系。
至于合法的撤销房屋购买合同的条件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房屋的交付。
2.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书和批文,从而使得该项合同失效。
3.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消费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设计方案。
4.消费者未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书。
5.消费者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批准。
6.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暂定面积之间的差异超过了3%。
7.房屋的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
8.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并未告知消费者该房屋已被抵押给了第三方。
9.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房屋时使用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其销售的房屋实际上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真相。
11.房屋的户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合同中约定的误差范围。
1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消费者无法实现购买房屋的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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