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关系之中,关于押金的退还事宜,承租人有权与出租方进行深入协商,通过友好磋商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将所有或者部分保证金予以归还。
然而,若租赁双方在对押金退还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即使是由出租方发起的法律诉讼流程,承租人也无权索回已经支付的定金。这主要是由于押金本质具有保障性的特性,使得作为押金收款方的一方可以向未尽到合同义务的另一方申请要求返还押金;反之,若作为押金交付方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他们也必须向对方支付两倍于定金的款项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假如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签署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清楚明白地表达出一致的意愿,并且为此支付了定金,但在之后的租赁阶段却出现了违约行为,那么他们就失去了要求退还定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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