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对法院调查笔录的必要性
时间:2023-07-05 22:33:59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应当如实作证,如果确实不能出庭的,需法院准许。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却拒绝作证的,应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拘留处罚。

法院质证是指什么

法院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广义的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质证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不同于诉讼中的对质,对质,是指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相互之间就其对案件事实中专门问题的认识所进行的说明和质辩。

对质与质证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在双方之间展开的行为,其行为都表现为对某一对象的说明和质辩,两者都涉及案件的事实。不同的是,质证是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之间进行,而对质则是在案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进行的,对质的目的是便于法院通过比较获得对专门问题的正确认识,而质证的目的在于法院正确认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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