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政办发[2011]15号第二十六条职工配偶生育、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标准为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标准的50%。
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
(一)正常生产2000元;
(二)难产2500元;
(三)剖宫产35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第二十五条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分别为:(一)每例宫腔内节育器情况检查,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10元,二级9元,一级及以下8元;(二)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三级40元,二级36元,一级及以下32元;(三)每例皮下埋植(取出)术,100元;(四)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五)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六)每例输精(卵)管复通术,3500元;(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每年3000元。本办法实施前的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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