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相关的花费借款被视为属于夫妻双方的负债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源于对他们共同创造的家庭生活以及对共有资产的管理、运用、收益及处分等需求。
具体而言,这类负债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前由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购买的财产,当它们转化为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时,为购买这些财产所产生的相关债款;
其次,夫妻为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求所需要承担的负债;
再者,夫妻双方协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承担的债款,或是其中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该经营所得收入用以支持家庭生活或与另一方共享的情况下需承担的负债;
此外,夫妻中任意一方或者双方因治疗疾病或者为他们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士进行治疗所需承担的负债;
还要考虑到因抚育子女所需承担的债务;
尽责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祖父母辈所需承担的债务;
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产生的负债;
用于合理必要的社交活动所需要承担的债务;
以及经夫妻两人同意并确定为共同债务的债项;
另外还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6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