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不是危险物品,也不是限制运输物品,是可以带上高铁的。高铁限量携带的东西: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香水有毒》彩铃案和解太格印象获赔6.5万
北京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擅自将歌曲《香水有毒》制成彩铃在网上下载,被其著作权人——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北京的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日前,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太格印象公司与二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通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网上提供《香水有毒》的彩铃业务,并与文化传播公司共同赔偿太格印象公司经济损失65000元。
原告太格印象公司在诉状中指出,作为《香水有毒》歌曲的著作权人,他们对该作品拥有除词曲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2006年他们制作了由其签约歌手胡杨林演唱的《香水有毒》歌曲录音制品,之后该歌曲在推广过程中取得了惊人成绩,被许多发行商和无线运营商看好。目前已有多家公司取得了原告的授权,将《香水有毒》制作成铃音供手机用户有偿下载。
但近期,太格印象公司发现通信科技公司和文化传播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歌曲《香水有毒》制作成铃音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供手机用户有偿下载。经调查,文化传播公司擅自宣称拥有《香水有毒》著作权对外进行授权,而通信科技公司未尽审查义务而将《香水有毒》铃声提供给电信运行商供手机用户有偿下载,直接给太格印象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太格印象公司认为,两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非法获利,侵权数量巨大,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侵权作品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的彩铃、炫铃业务平台上删除,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8327元。
此外,还有一家广东的唱片公司也以通信科技公司及擅自将其享有彩铃独家使用权的歌曲《求佛》在网上提供了该歌曲的彩铃下载增值服务为由,诉至法院。
丰台法院在受理这两起案件后,法官通过分析案件材料,并了解这一类纠纷在相关行业的现状,逐步认识到,此类案件涉及到歌曲著作权转让行为在当前较为混乱的问题,歌曲著作权的多次转让和转让方式的差异导致案情较为复杂。为了理清各层转让关系、维护相关当事人利益、节约诉讼成本,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通过辨法析理、举例说明、利益分析等方式,对当事人开展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太格印象公司与通信科技公司及文化传播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通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通过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歌曲《香水有毒》的彩铃服务业务;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000元。广东的那家唱片有限公司也与通信科技公司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撤诉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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