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质证的具体情况记录下所有的问询过程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并审理的民商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是每一个案件之间有共同性,其共同性可能是同一个当事人,可能是同一个事实,可能是同一类诉讼标的;二是每一个案件之间有其差异性,最基本的是当事人不同,事实可能有差异,诉讼标的有差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差异。
根据合并审理的民商案件的特殊性,实践中书记员怎样拟制法庭审理记录,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合并审理的所有案件按庭审过程拟作同一份庭审笔录,一是根据所审理的案件的件数,虽然几件案件是合并审理,但法庭审理记录则由书记员根据各案分别制作。
主张分别制作法庭审理记录的理由如下:
一、合理性。
(1)根据合并审理案件的特殊性,记录的信息会多且复杂无章。虽然合并审理的案件有其共通性,但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独立的案件,其审理都是独立的,而分开记录能便于法官对其中每一个独立案件的审理;
(2)分别记录的庭审笔录更清晰。庭审笔录的作用是能够再现每一个案件的庭审过程的,尤其是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环节。合并审理的案件用一份庭审笔录,难以辨别某份特定案卷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举证质证辩论。
二、可行性。合并审理案件的案件多,当事人人数多,人名复杂,分开记录,更便于当庭记录的书记员缕-清合并审理案件的思路,准确记录当事人的庭审活动。
基于法庭审理记录的功能和作用,简单地说,一并记录能完整、真实地还原庭审过程。为了强化庭审功能,突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庭审为中心,法庭审理记录必须完整地反映法庭审理原貌,完整的再现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我们主张多个民商案件合并审理时,以一并制作法庭审理记录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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