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价格补偿的会计处理
[例]a公司将其产成品a换成B公司的产成品B作为固定资产。A账面余额4.8万元,公允价值5万元;B账面余额4.5万元,公允价值5万元。以上金额不含增值税,计税价格与公允价值相同。假设交易所不涉及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交易所具有商业实质,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借入:固定资产58500
借入:产成品48000
应纳税额处理:根据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按公允价值分为销售和购买进行纳税处理。a公司收入按税法规定确认:公允价值5万—账面余额4.8万元=2000元,与会计确认的收入相同。那么,收入能否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表1第20行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入”中呢?根据新所得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第20行仅反映“非货币性交易支付保费时,按照会计准则应当确认的收入”,即该行仅反映原准则涉及保费时确认的收入。这应该是因为新的回报没有考虑到根据新标准可能确认的收入。新准则下确认的收入也应反映在第20行,此时交易不需要根据视同销售额进行纳税调整,即:,相应的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未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附表及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同时,对于固定资产B,以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纳税成本,纳税成本=50000+8500=58500(元)。与会计成本一样,在未来计算折旧时不需要纳税调整。
交易所没有商业实质,或者用于交易所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借方:固定资产56500
贷方:产成品48000
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8500
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a公司应确认收入2000元,但收入未在会计中反映。在纳税申报中,5万元应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第14行“视同销售收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中,同时反映在成本费用表的相应行,体现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置作为销售成本”,即4.8万元,即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入”不需要反映。资产应纳税成本5.85万元,会计成本5.65万元。今后计提折旧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应调整减少2000元。2设计和价格补充的会计处理。a公司收到的溢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3900△50000×100%=7.8%,低于25%。因此,在新老准则下,应将其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交易所具有商业实质,用于交易所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新准则,溢价为零的,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与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交税费之和的差额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计入当期损益的换入资产。
收回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相关税费-辅助价格
=50000+8500-3900=54600(元)
计入损益金额=收回资产成本+辅助价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相关税费)=(资产公允价值)上缴资产+应交相关税费-补充价格)+补充价格-(上缴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相关税费)=上缴资产公允价值-换入资产账面价值=50000-48000=2000元。借款:固定资产54600元,银行存款3900元,借款:产成品48000元,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8500元,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入2000元,税务处理与上例相同,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附表中,只应反映2000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入”,不应将“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的货币性资产作为销售收入。同时,固定资产的纳税成本为5.46万元,与会计价值持平。
如果交易所没有商业实质,或者用于交易所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根据新准则,企业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取补偿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偿,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补偿,换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资产入库成本=资产出库账面价值+应交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
=48000+8500-3900=52600(元)
贷款:固定资产52600
银行存款3900
贷款:产成品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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