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补价的账务处理
【例】甲公司以其产成品A换取乙公司产成品B作为固定资产。A账面余额48000元,公允价值50000元;B账面余额45000元,公允价值50000元。以上金额均不含增值税,计税价格同公允价值。假设交换中除增值税外不涉及其他税费。
如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根据新准则,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58500
贷:产成品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2000
纳税处理:按照税法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甲公司税法上应确认收益:公允价值50000-账面余额48000元=2000元,与会计上确认的收益相同。那么该收益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请表附表一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中反映呢?根据新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20行仅反映“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即该行反映的仅是旧准则下涉及补价时确认的收益。这应该是新申报表没有考虑到新准则下可能会确认的收益。新准则下确认的收益也应在第20行反映,且此时对该交易不用按视同销售作纳税调整处理,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不用反映相应的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
同时,对于换入资产固定资产B,应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计税成本,计税成本=50000+8500=58500(元),与其会计成本一样,将来在计提折旧时,不用作纳税调整。
如果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根据新准则,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借:固定资产56500
贷:产成品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纳税处理:税法上甲公司应确认收益2000元,而会计上没有反映收益,纳税申报时,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反映5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48000元,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而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用反映。该资产计税成本58500元,会计成本56500元,将来在计提折旧时,累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2.设及补价的账务处理
【例】承前例,设乙公司的产成品B的公允价值为48000元,乙公司另支付3900元。甲公司收到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3900÷50000×100%=7.8%,小于25%,因此在新旧准则下都应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根据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
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补价
=50000+8500-3900=54600(元)
计入损益金额=换入资产成本+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补价)+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50000-48000=2000(元)。
借:固定资产54600
银行存款3900
贷:产成品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2000
纳税处理:同前例,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只需反映“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2000元,不用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换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价值一样,都是54600元,将来在计提折旧时,不用做纳税调整。
如果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用于交换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根据新准则,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
=48000+8500-3900=52600(元)
借:固定资产52600
银行存款3900
贷:产成品4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纳税处理:同前例,税法上应确认收益2000元,纳税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中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50000元,同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行次反映“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48000元。“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用反映。该资产计税成本54600元,会计成本52600元,将来计提折旧时,累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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