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按销售处理。如果一个企业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行投资,则称为整体资产收购。如将a企业全部资产转让给B企业,将获得7000万元股权和3000万元现金。转让前a企业资产价值4000万元,公允价值1亿元。作者分析了这项业务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企业全部资产投资的业务属于资产收购(整体资产转让)。资产取得,是指一个企业(以下简称被转让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被转让企业)的实质性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人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结合。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因资产所有权转移,增值税按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原则上也按销售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的相关交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被购买方确认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不变。在上例中,如果不考虑增值税,则资产为4000万元,权益与非权益交换总额为1亿元,资产增值为6000万元。a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6000×25%)。被收购企业B可按1亿元资产作为资产计税基数入账。同时,将被收购企业B支付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损益。上述税收待遇称为一般税收待遇。
整项资产取得(转让)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单一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同,税法规定,被转让企业取得的资产不得低于被转让企业总资产的75%,被转让企业在取得资产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增值部分不得确认为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被转让企业取得的资产不低于被转让企业资产总额的75%,被转让企业在取得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以下规定处理:1.2。被转让企业取得的被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同时,该文件规定,交易中的股权支付不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这一“免税”规定被称为特殊重组税待遇。
在上例中,非股权支付金额为3000万元,占支付总额(3000/10000×100%)的30%,即股权支付比例为70%(低于85%)。a企业以9000万元股权(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和1000万元现金进行交换,非股权支付占股权的比例为10%(1000/10000×100%),即股权支付占90%(85%以上),而a企业和B企业可以选择6000万元的增值部分,不用缴纳1500万元的所得税。被收购企业B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入账,即转让的股权和现金总额为8000万元。a企业6000万元资产转让所得可以不征税(1000万元现金对应部分除外),但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不是9000万元,而是4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4000-1000+非股权支付对应收入)。同时,B企业支付的2000万元股权增值不确认为转让收益。上述税收待遇称为特殊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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