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时间:2023-05-08 10:22:30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税法处理不变

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发[2003]45号文计算缴纳所得税,因为目前没有新的相关税法出台: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2003]45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主要精神是,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用于经营活动后,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摊销或结转存货销售成本和投资转移成本,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缴纳。这一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纳税时间改为接受捐赠时间,而不是出售、处分非货币性资产的时间;二是,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折旧、摊销,通常可以计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费用,构成企业的损益。二是按照新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之所以按照新准则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是因为《财政部关于印发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政部〔2006〕3号规定,执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下发的[2003]29号文件将不再执行,因为皮不存在。那么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虽然新的相关资产准则不涉及这一问题,但在新会计准则指引附录“会计科目及主要会计处理”中,规定“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债务重组利得,此外还有政府补助、利润和捐赠等,可以看出,接受的资产捐赠不再被视为“资本公积”,而是作为企业的损益。在以往合理会计处理的基础上,结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笔者对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1)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企业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的经批准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计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为递延所得额,并在五年内计入以后各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五年内出售、转让、报废或者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损益。(二)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价值与相关协议、发票、报关单等随附文件中所示的公允价值相差不大的,以相关文件中所示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没有标明价值或者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具有确凿证据的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没有标明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予以确认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3)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确定入账价值,如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贷记“营业外收入”,贷记“银行存款”,企业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计入每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已付或者应缴的金额计算“应纳税额”等,借记相关资产账户,贷记“递延收益”账户;年度分配时,借记“递延收益”账户,贷记“营业外收入”账户。(四)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由于捐赠资产作为损益(营业外收入)处理,营业外收入是利润总额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只需要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正常处理。(5)不需要追溯调整。

将捐赠资产作为“资本公积”改为“营业外收入”是会计政策的变更。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期初(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时,不需要追溯调整。但“资本公积-拟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余额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余额为税后余额,在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同时,将“待转让资产价值-拟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余额转入“递延收益”贷方。(1)它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简化了会计程序。根据重要性原则的要求,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核算、单独反映、准确解释;不重要的经济业务可以简化会计核算和合并反映,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运用重要性原则,就是要抓住问题的本质,抓住重点,兼顾效率和效果,达到小成本、大效益的目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属于非日常业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发生的概率和情况可能很小。有些企业可能从来没有类似的业务。即使偶尔发生,一般数额也不会很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影响也不大,除非捐赠数额很大。因此,根据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效益原则,应简化会计核算。但是,以往的会计制度过于复杂、繁琐,无法对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处理,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本身的成本,而且不能带来应有的效果;同时,分散了精力,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新准则简化了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充分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二是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恢复了捐赠利润的性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仅仅是基于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新准则将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利润(营业外收入),还原了捐赠利润的真实性质,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从本质上讲,企业接受捐赠是一种利润,而不是资本投资。根据FASBsfacno的定义。6、利润是指“除主营业务活动外的其他交易或偶然性,以及除收入和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内的投资外,其他所有影响主体的交易和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增加”。利润主要有四种来源:附带或非经营活动所得;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不可交换的资源转移,如接受捐赠资产、补偿收入等;所持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动;自然灾害或其他环境造成的收益。从本质上讲,接受捐赠是在正常商业活动之外或偶尔发生的交易或事件。它是不可再生的,在预测未来收入方面没有什么价值。如果不按照其经济本质进行列报和披露,可能会误导对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评估和投资者的决策。在过去,中国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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