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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怎样处理

2022-06-17 639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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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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