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若出现某些特殊情形,诉讼时效则可能因此被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实体权益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倘若法律另有规定,则应遵循相应规范进行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意识到或者理应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以及义务人开始承担责任那一刻起开始计算的。
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期限不会超过自权益受侵害之时起连续三年。
然而,如若权利人权益受损的时间距今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权利人曾向义务人提出过履行请求且得到了义务人的积极回应,或者权利人已就相关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将会被视为被中断,并从该中断时刻或者相关程序结束的那一刻起,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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