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安置房房产证后,才能进行安置房转让交易。此时,过户交易与普通住房并无区别。
被拆迁房屋房产证名称变更所需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档案核对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所有人提供的夫妻双方身份证、房屋测绘图、,户口簿(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需提供结婚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申请书、担保书、购房身份证。
安置房是政府通过城市道路建设,为安置被拆迁户而兴建的住房。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拆迁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并被拆迁房屋或承租人居住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人的姓氏或者名称发生变更;
(二)街道,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号、名称发生变更;
(三)房屋面积增减;
(四)房屋被同一所有人分割、合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或者不动产产权证明;(四)证明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的材料。提示:房屋拆迁后房产证能否更名?拆迁后,房产证的名称只能由符合更名条件的人进行更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更名手续。如果您对房产证的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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